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实现把我市建成国内重要的旅游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2]196号)、市政府2 0 02年第9 7次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市级部门预算和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有利于丰富合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内涵;
(五)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六)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有利于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七)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重点旅游项目论证、招商和项目开发建设的补助(贴息)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旅游规划,包括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发展规划编制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区详细规划编制等。
第六条 宣传促销包括各类宣传促销活动和旅游招徕奖励。
(一)宣传促销:
1、境内外旅游促销经费: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及国家和省旅游局要求,参加、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境内旅游促销经费。包括:租车费、会场租赁费、演员演出费、政府馆综合布展费和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等。
(2)境外旅游促销人员经费管理参照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境内外旅游宣传费: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费用,包括:
(1)宣传材料制作及印刷费;
(2)广告费,包括媒体上刊登的和大型户外广告宣传费;
(3)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制作费。
3、“黄金周"期间公益性项目宣传经费。
(二)旅游招徕奖励:开拓市场、扩大客源成绩显著的旅游企业给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第七条 旅游项目论证和招商及项目开发建设的补助(贴息)包括:
1、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景观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2、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前景看好的旅游业项目(其中包括旅游产品、扶植重点旅游企业等)技改及经营性贷款实行财政贴息;
3、对招商弓i资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给予地方政策性补贴。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包括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等。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
第九条 旅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二)符合旅游发展资金扶持原则、方向和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条 对市级旅游发展资金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
(一)宣传促销资金的申报需编制年度总体计划,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景区(点)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建立全市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库以及有关旅游方面的政策、法规、办法等资料库,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具体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新增项目申报时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2)项目建设工程和绩效预算、建设规划;
(3)项目论证纪要;
(4)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旅游建设项目贴息的,须附有关银行贷款合同及结息清单。
3、延续项目如项目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则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有关说明。
(三)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在每年三月份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2、市旅游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择优排序后汇总,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时向市财政局申报。
3、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确定旅游发展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资金安排情况,并纳入市旅游局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批复文件。根据预算批复和资金使用计划即可实施资金拨付。
(一)用于宣传促销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按月核拨。
(二)用于旅游行业规划论证补助和景区景点建设补助或贴息,由市旅游局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和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县区财政部门。
对部分项目需要配套资金的,原则上配套资金首先到位,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中支付的办法,市财政局根据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再予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经批准扶持的旅游项目建设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并对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和施工监理制。
(二)根据旅游发展资金支出预算,对旅游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考核项目资金钧使用效益,加强追踪问效。
(四)参与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的考察、论证、立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3年内不准申报旅游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的通知》的有关条款处理。
(一)对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采取欺骗等手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工程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工程质量验收有严重问题的。
(三)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四)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