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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游用车合同备案的通知
【字体:      】    【日期:2010-08-03】    【编辑者:】   

合旅 [2010]112号

各旅行社: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维护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合肥市各旅行社旅游用车合同实行备案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合肥市各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开展旅游业务的,必须与有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旅游用车合同(合同期限至少一年)。
      二、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变更和续签旅游用车合同后,应在15日内将旅游用车合同原件送至合肥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查验并将合同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社名称,旅游汽车公司名称,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证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编号、双方责任义务等。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变更和续签旅游用车合同的旅行社,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四、凡不按本通知要求,不按时备案的旅行社,合肥市旅游质量监督投诉中心将予以曝光并降低旅行社诚信等级。违规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开展旅游业务,一经查出将予以重罚。
  希望各旅行社高度重视旅游用车,谨慎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旅游汽车公司合作,认真做好旅游用车合同备案工作。
  地址: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5楼。联系人:朱智,电话:2619228。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旅游用车合同备案手续,应该携带

1、旅游用车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2、旅游汽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旅游汽车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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