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天由市委宣传部、市国土局牵头,联合市经信委、规划局、房产局、法制办,共同邀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专门发布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关于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关于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借此机会,向大家拜个晚年。我也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大家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合肥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环境,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攻坚克难、奋力赶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态势,“十二五”开局良好。通过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双轮驱动”,深入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大力实施工业立市、创新推动、县域突破等战略,全市综合实力跃上了新台阶。通过突出交通先行,坚持生态优先,主城改造、新区开发、组团展开同步推进,城市功能和形象得到新的提升。
目前来看,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框架已经拉开,城市建设还在不断提速,城市建设不仅“量”在不断增加,同时还在追求“质”的提升。如何实现“质”的提升?今年1月10日,张庆军市长在市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出台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升级改造等相关政策。为落实这项要求,我们五个部门联合出台了三个《意见》,目的是为了加大固定资产有效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为了支持企业自行改造升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现代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省、市均要求大力发展服务行业。去年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大会,强调要求,解放思想、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合肥市正在积极为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夯实基础,为迈向区域性特大城市积蓄力量,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重中之重。同时,对老城区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和改造升级,对存量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是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具体实践。合肥市是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做好这项工作,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保证三个《意见》“合法合规、操作性强”,我们在起草阶段,就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研究、考察学习,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法制办和政府法律顾问也逐字逐句进行了审查。去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三个《意见》。1月9日开始,三个意见在《合肥日报》公示1周,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三个《意见》的出台,均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广泛支持。该三个《意见》的拟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等等。该三个《意见》的拟定,也参考了国内其它地区的成功经验,例如广东省《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7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第211号令),都是被实践证明为有效可行的措施。
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商业用地,符合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经政府批准后自行改造升级,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二、《关于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原有工业、办公、综合等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升级改造,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本意见是引导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自行改造建大商业,不是鼓励自发无序的搞小商业、小卖铺、土菜馆。同时,要求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土地用地的违规行为。
三、《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鼓励工业用地向空中发展,提高容积率。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将停车场、配套设施等在符合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向地下发展。鼓励引导中小工业企业通过整合调整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抽空参加此次发布会,我们的目标是将政府的好政策广而告之,目的是让符合三个《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知道好政策、知道怎么干、知道找谁办”,希望通过大家和我们的共同努力,力争今年成功实施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努力为合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添砖加瓦,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提供更加优越的环境和更加便利的条件。最后,预祝大家新的一年,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身体健康!
谢谢!
附件1:
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
合国土资函〔20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从存量中找增量,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鼓励工业用地向空中发展,提高容积率。
(一)对原有工业用地,拆除旧厂房或利用原有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对超出原核定容积率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将停车场、配套设施等在符合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向地下发展。
第三条 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引导中小工业企业通过整合调整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第四条 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的清查和处置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闲置满2年(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投资,重新约定开、竣工、投产期限和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投资的,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协商等方式收回土地。
第五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2:
关于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合国土资函〔2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商业服务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商业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经政府批准后自行改造升级,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本意见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和商业金融业范围。
第二条 拆除现状房屋新建,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批准新的规划设计条件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价格与现状条件下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条 利用现有房屋提升商业功能的,可保留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在房屋、土地转让时,须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在建、已建商业项目在现有房屋(建筑)基础上增加投资,提高容积率升级改造的,按新的规划条件下评估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增加超出30%的,规划方案在经市规委会批准后,土地处置方式报市土委会审定。
规划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且容积率达到批准的规划容积率上限的,超出部分(100米以上部分)按新规划条件评估的楼面地价40%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鼓励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五星级酒店,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不含办公、写字楼、商品住宅)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在地价(楼面地价)上按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依据市场评估地价的比例确定。
(一)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10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50%确定。
(二)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80%—100%(含8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60%确定。
(二)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60%—80%(含6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70%确定。
地价最低标准应不少于基准地价的70%或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成本。
第六条 拆除重建的,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不足法定最高年限的,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延长至法定最高年限。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划。市规划局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必要的规划程序后,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土委会批准。
(三)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第八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3:
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合国土资函〔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有工业、办公、综合等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升级改造,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五)工业用地适用范围为二环以内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合肥包河工业园区、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含新站综合试验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仅指原龙岗开发区)定界范围;
(六)工业用地适用时间为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11号)出台之前,即2007年4月2日之前已供应的工业用地。
本意见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和商业金融业范围。
第二条 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拆除现状房屋新建或在现状房屋基础上改扩建且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利用现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从事商业、服务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采取年租制的方式,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升级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所在区、开发区和市经信委、规划局、房产局、法制办、土地储备中心召开联席会,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划。市规划局履行必要的规划程序后,出具新的规划许可变更。
(三)编制土地处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土委会批准。
(四)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规划使用功能和土地处置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第六条 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对擅自将工业、办公、综合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集中整治、联合查处。对符合城市规划,可予以保留的,依法处罚后,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责令限期纠正或拆除。
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发改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年审登记。
第七条 本意见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